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2號(關于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
附件
一、檢驗檢疫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nóng)業(yè)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加工用新鮮馬鈴薯(Solanum tuberosum,以下簡稱馬鈴薯)是指輸往中國僅用于加工的馬鈴薯塊莖,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chǎn)地
美國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愛達荷州。
四、批準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須由美國農(nóng)業(yè)部(USDA)考核,確認符合輸華植物檢疫要求,并向中國海關總署(GACC)推薦。經(jīng)GACC審核批準,在GACC網(wǎng)站上公布。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
2.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3.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4.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
5.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
6.黑白輪枝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8.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9.擬毛刺線蟲的傳毒種Paratrichodorus spp.(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0.長針線蟲的傳毒種Longi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1.刻痕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crenatus;
12.落選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neglectus;
13.索氏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thornei;
14.毛刺線蟲屬的傳毒種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5.劍線蟲屬的傳毒種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6.馬鈴薯環(huán)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17.大麗輪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8.馬鈴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19.煙草環(huán)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20.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21.馬鈴薯甲蟲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22.盆地叩甲Ctenicera pruinina;
23.甜菜叩甲Limonius californic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chǎn)要求。
1.輸華馬鈴薯應使用經(jīng)認證的種薯種植生產(chǎn)。
2.輸華馬鈴薯應選擇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的種植地生產(chǎn)。
3.特定有害生物管理。
(1)針對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輸華馬鈴薯需產(chǎn)自馬鈴薯白線蟲的非疫區(qū)。
(2)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土壤取樣:種植者應分別在秋季選擇地塊時采樣一次,春季種植前采樣一次,生長期采樣一次用于線蟲檢測。采樣和檢測記錄應按要求保存3年。
種植前土壤熏蒸:檢測到上述線蟲的種植地,種植前應基于良好農(nóng)業(yè)操作規(guī)范進行土壤熏蒸。
種植前施用觸殺類線蟲劑:種植者可根據(jù)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在馬鈴薯種植前進行土壤殺線處理。
生長季節(jié)使用殺線劑:如果在生長季節(jié)的馬鈴薯地塊中檢測發(fā)現(xiàn)上述線蟲,種植者應根據(jù)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殺線劑(nematostat)。
(3)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和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灌溉管理(僅適用馬鈴薯緋腐病菌):種植者將實施良好農(nóng)業(yè)操作規(guī)范,在生長季節(jié)后期避免過度灌溉。
使用殺菌劑:在生長季節(jié),種植者應根據(jù)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經(jīng)批準的殺菌劑來控制病害。
收獲管理:種植者應按照良好農(nóng)業(yè)操作規(guī)范,避免收獲濕塊莖,減少后期病害發(fā)生。
(4)針對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誘捕:馬鈴薯種植者應按照有害生物防控專家建議,每塊地塊至少放置4個誘捕器,進行田間馬鈴薯木虱的誘捕。誘捕記錄按要求保存3年。
媒介化學防治:如誘捕到馬鈴薯木虱,種植者應噴灑農(nóng)藥防控田間木虱。
病原檢測:對誘捕到的木虱,應送實驗室檢測是否攜帶病菌,如檢測結果為陽性,該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病癥孵育:由于后期感染該病菌需在兩周后才可檢測出,所以馬鈴薯藤死亡兩周后方可發(fā)貨。
(二)出口商和包裝廠管理。
1.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應建立從加工、物流到種植地塊的溯源體系,檢測、監(jiān)測和防控措施等記錄須保存3年。如GACC要求,USDA將提供相關記錄。
2.輸華馬鈴薯出口前須進行清洗或刷洗以去除土壤。
3.輸華馬鈴薯不得攜帶任何外來物質,如植物殘體。包裝材料必須是新的、清潔的,并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
4.馬鈴薯將以散裝大提袋裝運,每個包裝袋將包括一份帶有批號的英文標簽。相關信息包括品種名稱、收獲日期、原產(chǎn)州、種植地區(qū)、包裝日期和批號。包裝袋標簽上用中文標識“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5.輸華馬鈴薯應采用冷藏運輸。
(三)出口前檢疫。
1.USDA授權人員應在出口前對每批擬輸華的馬鈴薯按2%抽樣實施檢疫,確定馬鈴薯是否攜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針對特定的有害生物,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檢查。
(1)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和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檢查薯塊表面上有無線蟲為害癥狀;每批次對300個薯塊削皮,檢查內(nèi)部有無線蟲為害癥狀;如果發(fā)現(xiàn)上述線蟲,該批貨物以及該生長季相關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2)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n solani)和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癥狀;每批次剖開5個薯塊,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癥狀;如發(fā)現(xiàn)上述病菌,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
2.如果出口前檢疫發(fā)現(xiàn)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如果發(fā)現(xiàn)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前7種有害生物,則該生長季相關地塊的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貨物,USDA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本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nóng)業(yè)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fresh potatoes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Fresh Potato for processing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USDA and GACC,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時在植物檢疫證書的“識別標志”中注明注冊的出口商名稱和種植企業(yè)批號。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一)檢疫審批。
1.進口商在簽訂貿(mào)易合同前,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華馬鈴薯應從大連、天津、青島、南京、上海、寧波、深圳、廣州口岸進境,并在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業(yè)生產(chǎn)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批準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3.核查《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jiān)管。
1.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對輸華馬鈴薯實施檢驗檢疫。經(jīng)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2.輸華馬鈴薯的運輸、儲存、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未經(jīng)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fā)現(xiàn)來自未經(jīng)批準的的包裝廠,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fā)現(xiàn)攜帶土壤,則該批馬鈴薯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fā)現(xiàn)馬鈴薯白線蟲的,GACC將通知USDA暫停美國相關州的馬鈴薯輸華;發(fā)現(xiàn)鱗球莖莖線蟲、奇氏根結線蟲、馬鈴薯腐爛莖線蟲、馬鈴薯斑紋片病菌、馬鈴薯緋腐病菌、馬鈴薯銀屑病菌和黑白輪枝菌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將根據(jù)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國際植物檢疫標準采取相應措施。
5.發(fā)現(xiàn)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違規(guī)情況,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
6.發(fā)現(xiàn)不符合中國安全衛(wèi)生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jù)美國馬鈴薯產(chǎn)地疫情發(fā)生動態(tài)或口岸疫情截獲情況,GACC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USDA協(xié)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